離婚時,經濟弱勢者難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查看更多
離婚時,經濟弱勢者難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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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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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傳統的觀念是「男主外、女主內」(現在也有許多相反的情形),許多家庭的結構都是由男方在外工作提供經濟來源,女性則是成為全職家庭主婦,將時間跟心力奉獻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務。
這種家庭結構很容易導致雙方在感情破裂要離婚時,經濟較為強勢的一方,會以對方經濟較為弱勢為由作為其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的主張,這個時候奉獻更多心力在家庭上的人,像是家庭主婦,常常擔心自己因此沒辦法爭取到小孩子的親權。
但其實家庭主婦(夫)們並不用擔心,因為實際上,父母的經濟能力只是法院在酌定親權的時候,會考量的其中一個條件而已,最主要還是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重要的判定標準,也就是看爸爸或媽媽誰來照顧、教育,對小孩是最好的。
但其實家庭主婦(夫)們並不用擔心,因為實際上,父母的經濟能力只是法院在酌定親權的時候,會考量的其中一個條件而已,最主要還是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重要的判定標準,也就是看爸爸或媽媽誰來照顧、教育,對小孩是最好的。
曾經有一位太太來諮詢時,就提到了她跟老公結婚多年,有一個小孩,近一兩年老公很少回家,原因就是因為老公在外面已經有其他的交往對象,所以太太知道後很難過,很希望可以趕快離婚,但因為太太在生完小孩後就離開職場,到現在也很多年了,家裡的生活費用都是老公在支出的,他很擔心離婚後會無法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老公也直接跟她說:「妳根本沒有錢可以養小孩,還是趕快放棄監護權,上法院妳一定輸。」可是太太又覺得說小孩從小都是太太在照顧的,老公其實跟小孩不太親,也沒有花時間陪伴小孩,何況現在又有小三,她非常焦慮不知道該怎麼辦?
當我們把法官酌定親權的原則跟她說明後,她就下定決心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親權。
由於小孩確實從出生後大多是由母親所照顧,且母親是將全部的時間及精力都花在小孩身上,也對於小孩未來的教育相當有規劃,而父親雖然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但下班後很累,回到家也沒有辦法同時兼顧陪伴照顧小孩,最後太太順利爭取到監護權,法官並要求老公要多負擔一些小孩的扶養費用、太太的贍養費等,藉此填補經濟條件落差的問題,這個爭奪監護權的事件也算是圓滿落幕。
所以家庭主婦(夫)們並不用擔心會因為家庭分工的不同而導致在法院判定親權時,會產生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就沒辦法爭取親權這種不公平的情況。
至於在婚姻之中,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另外民法上還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獲得最低限度之經濟保障,這就是另外要討論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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