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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隨便解僱勞工,且不發給資遣費嗎?

日期: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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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
一、雇主可以隨便解僱勞工,且不發給資遣費嗎?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當勞工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老闆請勞工走路的情形,可以分為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解僱」及第12條的「懲戒解僱」。 

二、在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5種資遣事由時,雇主才能合法對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有義務給付資遣費: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三、至於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懲戒解僱」,即當勞工構成下列6種事由任一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不需要給付資遣費: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四、所以當雇主(老闆)在沒有與勞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也沒有符合上面資遣或解雇的事由時,勞工可以:

1.向當地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其申請「調解」或「仲裁」。
2.向「勞動部」提出申訴或檢舉。
3.向具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或進行調解,且勞動部為維護勞工權益,有提供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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