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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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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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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因加害人有不當(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因而致被害人死傷。
因為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雙方「和解」,告訴人(即受傷者)可撤回刑事告訴。
但若是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新聞常誤稱為公訴,但其實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公訴罪個名詞喔!),雖然可以與受害者之家屬和解,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過失時,依法仍須起訴,法院也須依法判決。
面對親人過世,家屬通常氣憤難平,也難與被告達成和解,此時若由第三方,像是調解委員、律師或者法官,居中協調,和解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和解後,法官往往會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否則很容易因此入獄。
面對親人過世,家屬通常氣憤難平,也難與被告達成和解,此時若由第三方,像是調解委員、律師或者法官,居中協調,和解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和解後,法官往往會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否則很容易因此入獄。
---法條與刑責---
過失傷害→刑法§284:「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刑法§276:「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注意:
★ 注意:
1.現行法規已經沒有因執行業務過失導致他人死亡而加重刑責的規定囉。
2.加害人需要有責任能力,亦即即已年滿14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行為時具故意或過失,及行為及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備註:
1.告訴乃論係指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訴訟,國家才會開始追究被告的罪責;且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法院必須加以審判。(即受傷的人需要向檢警機構提出告訴,檢警機構才會開始偵辦)
2.非告訴乃論:犯罪行為不須經過被害人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起告訴,只要檢警機關知悉有犯罪行為時,即應該主動追查,且不會因為雙方和解或被害人撤告就停止偵辦。
3.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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