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是如何保護受害人?(相關程序)+ 查看更多
在被害人發現行為人有相關跟騷行為時,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受理後應立即開始調查,若認為行為人確實有對被害人實施跟騷行為,警察單位應對行為人開立告誡書,告誡行為人不可再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
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核發之書面告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告誡事由。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救濟方式。
書面告誡之送達,行為人在場者,應即時行之。
第一項書面告誡之核發或不核發,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為書面告誡之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
若行為人經警察單位為告誡後二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由法院來命令行為人不可以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或命令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或請法院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以保護被害人。
如果行為人收了法院的保護令後,還是繼續違反的話,法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又若行為人進一步的違反保護令時,警方可依現行犯逮捕,而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讓行為人進監所而有時間去正視、思考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以達保護被害人的目的。
另外行為人持續有跟蹤騷擾行為的時候,被害人可以直接對行為人提出告訴。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但被害人需注意本罪是告訴乃論的犯罪,被害人必須在知道有行為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行為人是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處罰更會加重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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