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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不能隨時隨地的要求人民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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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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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被查獲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後,被列為毒品列管人口,警察機關仍然不能隨時隨地的要求人民驗尿。
而警察機關在路上實施盤查臨檢時,不能只因為對象是毒品列管人口,就可以任意的要求帶回警局驗尿,甚至是強制驗尿,這些都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因此而取得不利於當事人的證據,法院都應排除使用,不能用作證明犯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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