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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強制採尿、驗尿嗎?

日期: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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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強制採尿、驗尿嗎?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之規定,犯該法§10單純施用毒品罪而付保護管束,或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
 →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

  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二)依§20、§21、§23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35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10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2年內
 →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至於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3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備註: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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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 毒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