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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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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行為】上
→用指摘或傳述的方式,傳播足以降低他人人格評價的內容。
而所謂的指摘傳述,不限於言語、行動,文字與圖畫均包含之,且內容不以公開為必要。
(也就是毀謗不以公開為要件)

主觀【思想】上
→知道自己評價的內容會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價值降低,且有意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佈之(包含透過媒體公布)

若是針對單純的事項,依照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
例如,在GOOGLE評論下因食物不好吃而留下評論。則縱使內容會使受評論者不悅或妨害其名譽,亦不構成誹謗罪。

最常讓一般民眾誤解的是「只要是事實,就可以不被處罰?」
答案是「錯」的,若是言論的內容是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就算證明是真實,還是會被處罰。

---依據法條---

刑法§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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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