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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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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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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的幫助犯:
詐欺是以「告訴被害人不正確的訊息」或「隱瞞重大資訊」,造成被害人認知錯誤,進而將財物交付出去。
許多人為了求職、交易、借款,被詐騙集團以各種理由騙取金融帳戶,並以該金融帳戶作為收取被害人遭詐欺贓款的人頭帳戶。
此時遭詐欺的被害人報警,該人頭帳戶會立即遭到凍結,且帳戶的所有人也會被以幫助詐欺罪(俗稱詐欺人頭帳戶)偵辦。
★備註:幫助犯是第三人的行為直接、間接的幫助主要實施、參與犯罪的行為人,使行為人因為第三人的幫助,而使犯罪更容易進行,或是成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例如,曉華透過網路向素未謀面的嘉明借錢,嘉明要求曉華提供帳戶及提款卡以供擔保(保證會還款的憑據),曉華不疑有他即將帳戶及提款卡以超商店到店的方式,寄給嘉明……
數日後,曉華銀行帳戶被凍結,才知道自己的帳戶成為嘉明的洗錢管道之一,嘉明詐騙他人,讓他人將金錢轉帳至曉華的帳戶,再提領出來。這樣受害人報警時,提供的帳戶,就是曉華的帳戶……
此種「給帳戶」的方式,就是很典型的詐欺幫助犯,且根據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統計,詐欺幫助犯的有罪機率相當高。提醒民眾千萬要注意,若真的不幸遇到,務必要尋求專業的幫助。
因為一般遇到這樣的情況,帳戶提供人的「所有銀行帳戶」都會受到凍結,且後續還要「自行賠償」給受害人。而詐騙集團詐取被害人的金額,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千萬不可掉以輕心,認為自己沒做錯事情而獨自應對,很可能因此要背上高額的賠償金。
司法實務上,許多有罪判決都是「因政府廣加宣導、新聞廣泛紕露詐騙案件,一般民眾皆能察覺交付帳戶會成為人頭,進而幫助詐欺犯詐害受害者,既然能夠察覺此事,卻又貪圖利益交付帳戶,即具備間接故意的主觀要件」。(簡單來說,認為政府有廣為宣傳,一般人民對於帳戶交付應有更高警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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