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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刑罰

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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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刑罰:
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罰則,對於未遂犯均有處罰。

---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參考---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刑事判決參照)。

運輸毒品既遂與未遂的差異:按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以是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不以達到目的地為必要。而所稱「運輸毒品」行為,乃指自某地運送至他地而言,自國外運至國內,祇要在其犯罪計畫之內,均同屬之。所謂之「運輸行為」,當自外國之某處起運,包含中間之出、入境(海關),迄至國內最後之收貨完成止,皆含括在內,不能割裂認為國內接貨階段,屬犯罪已經完成之事後幫助作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52號刑事判決參照)


  從上面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在行為人有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等行為時,法定刑是最嚴厲的死刑或無期徒刑,此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且立法者認為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可參司法院大法官476號解釋意旨)。
值得注意的是:涉嫌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最低法定刑也是十年以上、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算是相當嚴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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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 毒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