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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遺囑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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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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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類遺囑的共通要件,未遵守遺囑即為無效:
(1)要「簽名」的不可用印章代替。
(2)遺囑人須「口述」遺囑內容的,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例如手語、書面)。
(3)所謂「筆記」的方式,不限於書寫,電腦打字亦可。
(2)遺囑人須「口述」遺囑內容的,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例如手語、書面)。
(3)所謂「筆記」的方式,不限於書寫,電腦打字亦可。



製作遺囑應行注意事項:
(一)口授遺囑--「應」要經認定程序,否則失效!
遺囑人處於生命危急等特殊情況所作成,遺囑真假及內容是否是遺囑人之本意,提交由最清楚遺囑人之親人來認定,也就是由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真偽,若未經認定程序口授遺囑不生效力,但如果對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可向法院請求判定。
★ 注意:為早日確定遺囑真偽,防止爭議,法律規定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確認,因此見證人或繼承人等利害關係人應在期限內提交親屬會議確認,以避免口授遺囑無效喔。
(二)預立遺囑應行注意事項:
1.可對特定或全部遺產禁止繼承人為分割,遺囑禁止分割效力最長十年為限,禁止期限過後,繼承人即可請求分割,以發揮物之經濟效用。
2.可對繼承人之繼承權表示喪失,只要遺囑人記明繼承人對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不只積極作為,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臥病在床,從未探視等。
★ 注意: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的原因之一!!!
3.可對非婚生子女為認領,必須是具有真正血緣關係的。
4.可對一定的遺產遺贈予繼承人以外第三人,包含遺產所有權移轉、使用、收益,例如:房子所有權或居住使用權遺贈予外傭等。
5.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內容實現而負責執行遺囑內容之人,建議寫明指定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以資確定。
6.可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4.可對一定的遺產遺贈予繼承人以外第三人,包含遺產所有權移轉、使用、收益,例如:房子所有權或居住使用權遺贈予外傭等。
5.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內容實現而負責執行遺囑內容之人,建議寫明指定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以資確定。
6.可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例如:遺囑人有一雙兒女,將僅有價值為2000萬元房子分給兒子,然依法律規定兒女應繼分為均分,而女兒又有應繼分1/2的特留分,女兒現未分得半文,就是侵害特留分。
★備註:
1.遺囑就遺產使用收益未定返還期限,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就以受遺贈人死亡為期限。
例如:甲提供房屋無償借乙使用,乙將該房屋出租以賺取租金,若甲沒有規定乙可以使用到何時,則乙只能使用到甲死亡時。
乙不能以甲未請求返還而主張該房屋為甲給乙之遺贈。
★備註:
1.遺囑就遺產使用收益未定返還期限,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就以受遺贈人死亡為期限。
例如:甲提供房屋無償借乙使用,乙將該房屋出租以賺取租金,若甲沒有規定乙可以使用到何時,則乙只能使用到甲死亡時。
乙不能以甲未請求返還而主張該房屋為甲給乙之遺贈。
2.遺囑執行人不得是未成年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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