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違法解雇後,可以提起什麼訴訟?+ 查看更多
被違法解雇後,可以提起什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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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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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在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的情況下,違法解雇勞工時,勞工還希望保留這個工作時,可以向雇主表示要繼續上班,並且盡快向法院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
當然這時候雇主一定不會讓勞工再來工作場所上班,但勞工一定要堅決表達「我要繼續上班!」不過也不要強行進入工作場所啊,以免造成更多的紛爭,而這場勞資爭議就會進入訴訟階段,需要經歷一段法院審理的時間。
假設最後勞工所提起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勝訴了,會如何呢?
當然這時候雇主一定不會讓勞工再來工作場所上班,但勞工一定要堅決表達「我要繼續上班!」不過也不要強行進入工作場所啊,以免造成更多的紛爭,而這場勞資爭議就會進入訴訟階段,需要經歷一段法院審理的時間。
假設最後勞工所提起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勝訴了,會如何呢?
看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裁判意旨:
「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條前段、第235條及第23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需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債務人無須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在法院判決確認雇主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終止契約不合法後,勞工就可以請求雇主要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
「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條前段、第235條及第23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需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債務人無須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在法院判決確認雇主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終止契約不合法後,勞工就可以請求雇主要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
因為按照上面最高法院的判決的意旨,勞工已經表示要繼續提供勞務,但卻被雇主拒絕,那麼在訴訟的這段時間都算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所以仍須給付給勞工這段時間的工資。
另外因為雇主依法仍應在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的期間內,繼續為勞工提繳「退休金」,這個時候勞工也可以依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關係請求雇主補足提繳退休金到勞工設立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朋友記得在進行訴訟的這段時間就不要去找新工作了,否則雇主是可以主張扣除新工作的工資,例如原工資一個月五萬,你這段時間新工資是一個月三萬,那原雇主只要補給你一個月二萬。
那如果勞工因此找到工資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則該考慮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實益了。
另外因為雇主依法仍應在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的期間內,繼續為勞工提繳「退休金」,這個時候勞工也可以依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關係請求雇主補足提繳退休金到勞工設立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朋友記得在進行訴訟的這段時間就不要去找新工作了,否則雇主是可以主張扣除新工作的工資,例如原工資一個月五萬,你這段時間新工資是一個月三萬,那原雇主只要補給你一個月二萬。
那如果勞工因此找到工資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則該考慮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實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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