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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了,然後呢?

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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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5種資遣事由的情況下,將員工合法資遣了,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那勞工在接到要被資遣的通知後,可以注意些什麼呢?

一、預告期間
為了讓勞工能夠及時因應並安排日後經濟來源的機會,雇主有提早告知勞工被資遣的義務,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的預告期間如下: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如果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仍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二、謀職假
勞工在接到要被資遣的預告後,總不能只是單純被告知,卻沒有任何其他因應的措施,此時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可以在被預告資遣後的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謀職,但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雇主在勞工這段請假的時間,仍應發給工資。

三、資遣費
雇主在預告勞工要資遣後,需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提供勞工在失業後,可以據此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而服務證明書是記載勞工在該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項目,以證明勞工的經驗、年資。

五、補助
勞動部有三大失業補助措施,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用來幫助失業的勞工在尋找新工作的期間,還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作為最基本的生活費,如果想要透過職業訓練來增進個人技能,也會提供補助,讓失業的勞工在找工作時也不用擔心會完全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度過這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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