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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吸毒,還能再減刑

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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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涉犯毒品案件的刑責相當嚴重,立法者為鼓勵被告自白認罪,採行寬厚減刑之刑事政策不分毒品種類、數量、危害程度,只要偵審(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中各有一次自自白,也就是坦承犯罪就算是當場已經人贓俱獲,如果在偵查中、審理中都可以坦承犯罪,不多做狡辯,浪費司法資源。未來法院審理時也會據此讓行為人減輕相當程度的刑責,對於涉犯毒品案件的行為人來說,也是相當寶貴的一個減輕刑度的機會。
  但相同的也是何時需坦承需坦承到什麼程度坦承後實際是否會讓責任擴大等等問題,也都是建議在第一時間應諮詢專業的律師後,再依對當事人最佳利益的策略執行,才是較為謹慎的作法。

---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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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 毒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