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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跟騷法的規定?(立法理由)

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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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正常生活,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


台灣近年發生數起惡質跟蹤騷擾衍生成殘暴殺人案件,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騷行為,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完整保護被害人,因此制訂跟蹤騷擾防制法,過去司法實務的處理只是著重在「事後」對加害者的處罰,以往跟蹤騷擾事件發生時,檢警最常援引性騷擾防制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卻無法即時在「事前、事中」防止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且性騷擾防治法需和「性或性別」相關。


若騷擾者是陌生人則無法適用家暴法,反而使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且屢勸不聽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條文中可看出,對於不斷跟蹤他人的處罰非常輕微,並且通常以勸導為主,經過多次勸導仍不聽從才會開罰。為了彌補過往法規的不足,催生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訂,並已在民國111年6月施行正式上路。


加害者知道不能逾越界線,可說是危險發生前的保護機制。並納入刑事保護令之規範,除了防止加害者再犯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能透過保護令的申請,讓被害人的心理增添一層安心感。


被害人、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讓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要求遠離特定場所、完成治療處遇計畫,以及其他必要的防止措施,來保護被害人,降低跟蹤騷擾被害人的風險,讓民眾免於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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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