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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債務-清算程序

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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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注意:
1.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2.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一)要件:
1.須有清算原因存在。
2.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的原因時,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注意事項:
1.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備註:如果住所地的法院不能聲請,就要在債務人主要財產的地方法院來聲請。

2.繳交費用:
(1)聲請費:1000元---如果沒有繳納,法院會駁回更生聲請喔!切莫大意。
(2)郵務費:這個金額會根據債權銀行述的不同而有差異。

3.聲請人:必須是債務人才可以聲請。

4.聲請時期:
(1)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宣告破產前聲請。

5.協商前置:
 債務人要聲請更生必須先經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6,聲請書件:債務人要提出以下文件:
1.清算聲請狀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適合清算的人:
不想採定期還款,或沒有清算不免責事由之人,或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以上。向法院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且法院可以再進一步限制。

另外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也不得出境)

職業上也有限制,債務人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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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債務整合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