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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反被告---誣告罪

日期: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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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反被告---誣告罪
妨害名譽可能通常為了讓某人難堪,故意在外面、網路上說三道四、惡意辱罵,但如果還到了警察局提告他人,顛倒黑白,那就恐會涉犯更嚴重的誣告罪。

一、誣告罪的特點:
(一)「提告時」有讓被誣告的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的「故意」。

此為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意圖,須以客觀事實來推斷與證明
實務上認為嗣後撤回告訴亦不妨害本罪成立。

(也就是對方提告時,就是為了讓你受處罰,之後你主張要反告誣告,對方趕緊撤回告訴,此時,你仍可以提告誣告罪,不因對方撤回,而喪失權利喔!)

(二)提告的證據屬於「偽造、變造」的。

(三)提告的內容是「憑空捏造或虛構事實」即明知該內容沒發生過。

例如:對方在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後,仍多次提出告訴且未有新事實、新證據。

二、不會構成誣告罪的情形:

(一)出於單純的合理懷疑,而認為有犯罪之可能。
(二)有原因根據但沒有積極證據能證明犯罪可能的提告。
(三)對於告訴事實或法則的理解錯誤(誤有此事實)。
(四)單純告錯人(誤有此嫌疑)。
(五)單純針對民事(財產、家事)的訴訟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也就是只有提出刑事告訴,才會有誣告罪問題。

因此,誣告不等於「亂告」,誣告必須是行為人故意扭曲事實、無中生有,為了要使他人受到刑事的追訴,才有可能會成立誣告罪。

---依據法條---

◆刑法第169條普通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Ⅰ)。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Ⅱ)。」

◆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Ⅰ)。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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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