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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提高拿到監護權(親權)的勝算

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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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提高拿到監護權(親權)的勝算
在爭取小孩親權訴訟的時候,法院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我們律師執業的過程中,看到實務上有許多父母都會在沒什麼依據的情況下,用自己的一套說辭或故事去指責對方的不是,想讓法官認定對方是個壞人,不適合擔任親權人,甚至趁實際在照顧小孩的時候,洗腦小孩子去反對、否定另外一方,而這種做法很可能會讓法官認為我們違反所謂的善意父母原則,這反而在訴訟上是一件扣分的事情。

畢竟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只是一昧想著去講對方的各種的壞話,會反而容易被認為是給小孩有不好的影響。

所以最好的方式應該是要向法院證明自己是更合適擔任親權人的一方,而非不斷去指責、謾罵另外一方。

但如果對方確實有具體行為,會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會有不利影響,我們這時候還是應該向法院主張有相關的情事,而且要提出具體的證據給法院參考,許多案件在正式進入訴訟前,或者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除了委請專業的律師協助擬定最佳利益的訴訟策略外,還會委請專業的人員去蒐集對方例如有酗酒、吸毒等較不良的生活習慣,甚至有蒐集到離婚前有外遇或家暴的證據,並在訴訟時把這些證據提出給法院參考,這相較於訴訟時完全沒有證據、各說各話的情況下,都會更容易獲得一個比較滿意的訴訟結果。

這邊舉一個實際的案件,就是夫妻之一方在婚姻中與他人有外遇行為,過去配偶的外遇行為在我國算是一種刑事犯罪的通姦行為,在刑法通姦罪經大法官宣布違憲廢止後,至少仍算是一種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需負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及承擔會被他方用以提出離婚的主要事由,而這個外遇者在發生外遇後,對於配偶完全沒有悔意,始終認為自己並沒有犯錯,開庭時態度也都很囂張,後來法官在該案件為親權酌定的時候,因此質疑這個外遇的一方可能沒辦法培養小孩建立正確法治道德觀念,綜合其他因素判斷的結果,認定他不適合擔任親權人。

  因此,雖然證明他方是不適任的親權人,對於爭取親權是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但前提是能夠提出證明,而非空言指摘。然而更重要的是要向法官證明自己能夠比對方更適合擔任親權人,可以提供更加完善的照顧、教育等健全子女的成長,才是最正確的作法。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直接明文規定,若父母一方有家暴的情況,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擔任小孩的親權人,通常就會將親權判給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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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家事案例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