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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照片被他人盜用了,該怎麼辦?

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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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YT直播主,日前才因NFT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近期這名直播主又連續幾次,盜用他人的照片並宣稱照片當事者是自己的小幫手,之後被冒用人發現後,直接在直播中戳破謊言,而這名直播主趕緊撤下照片轉移話題。

相信照片被盜用不只是這件當事人困擾,而是許多人遇到過的問題,舉凡自拍的美照、風景照、寵物照至生活照,都可能被他人盜用,那今天就來說說若未經他人同意,盜用、冒用他人圖片所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吧。


一、刑事責任

(一)刑法

1.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依法是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大家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什麼照片跟文書可以扯上關係呢?

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也就是以文書論)」,所以,這邊行為人才會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2.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照片遭盜用、冒用時,亦可能是行為人基於損害他人名譽之目的在圖片留言處或可供留言處加註其他批評、不雅的說明,如果冒用者所描述的文字內容,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時,將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


(二)著作權法

一般人平時所拍攝的日常生活照,於拍攝完成後著作權即屬於個人所有。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違法重製、或上傳到自己的部落格、臉書(此舉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


1.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

1.個資法第2條: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屬於個資。因此簡單來說,如果可以從相片或照片內容直接辨識出特定人,該相片就有機會構成個資上的問題。


2.個資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一般常說的肖像權,在民法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

所謂肖像權,是指個人就自己的肖像,是否製作、公開、使用的自主權利。因此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相片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同時也侵害人本人的著作權及個資,此時我們可以依照下列法條來保障及請求自身權益。

  • 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如起訴要求對方撤下當事人的相片。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 個資法第29條:個人資料若遭他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如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公開道歉),倘若被害人不能證明實際所損害的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命對方賠償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
  • 著作權法第88條: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例如可以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如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實際損害的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照侵害情節,命加害人賠償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金額。此外,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得增加到新臺幣500萬元。

上述法律責任的說明,大家都清楚了嗎? 


很多時候也許可能因為一時的興起、好玩,認為盜圖或冒用別人的圖片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是這樣想,那可就錯了,若對方真的追究起來,事情可能就沒這麼簡單了。


所以說!! 下次在網路上看到喜歡的圖片,請記得!、請記得!、請記得!千萬別僥倖盜用、冒用他人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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