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照片被他人盜用了,民事責任+ 查看更多
我的照片被他人盜用了,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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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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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一般常說的肖像權,在民法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
所謂肖像權,是指個人就自己的肖像,是否製作、公開、使用的自主權利。因此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相片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同時也侵害人本人的著作權及個資,此時我們可以依照下列法條來保障及請求自身權益。
- 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如起訴要求對方撤下當事人的相片。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 個資法第29條:個人資料若遭他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如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公開道歉),倘若被害人不能證明實際所損害的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命對方賠償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
- 著作權法第88條: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例如可以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如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實際損害的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照侵害情節,命加害人賠償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金額。此外,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得增加到新臺幣500萬元。
上述法律責任的說明,大家都清楚了嗎?
很多時候也許可能因為一時的興起、好玩,認為盜圖或冒用別人的圖片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是這樣想,那可就錯了,若對方真的追究起來,事情可能就沒這麼簡單了。
所以說!! 下次在網路上看到喜歡的圖片,請記得!、請記得!、請記得!千萬別僥倖盜用、冒用他人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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