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網
法律諮詢網

哪些行為會構成跟騷行為?(列舉行為)

日期:2022-06-17
分享到:
未命名設計 (1)

一、法條列舉8種跟騷行為。

1. 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特定對象行蹤。

2. 盯梢尾隨: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威脅辱罵: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寄送文字影像: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冒用個資購物: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需具備特定要件
 要注意的是,雖然跟騷行為所涵蓋的範圍看似很大,不過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幾個要件,才會構成跟騷行為,包括:

1.反覆或持續: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具有持續性。

2.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希望行為人做這些行為。

3.與性或性別有關:像是為了追求、表達愛慕,如果是記者基於報導目的,而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就還是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

但如果加害人另外跑去跟蹤騷擾被害人的家人時,即便對被害人家人的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也是跟騷法禁止的跟蹤騷擾行為。

4.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你可能有興趣


有法律問題嗎? 點擊下面連結,由專人為您服務!!


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