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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抓到,裁定要觀察勒戒怎麼辦?

日期: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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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抓,後續會發生甚麼?

目前實務上是將施用毒品的人當作病患,會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令吸毒者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為期最長兩個月」。
吸毒者在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結束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庭)會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為下列行為:

→如果認為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如果認為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吸毒被抓,還有緩刑的可能---戒癮治療

因為目前實務見解,將施用毒品的人當作是病患,所以不是直接科處刑罰,而是以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等方式讓行為人戒除毒癮,但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也是一種人身自由的拘束,需要進入勒戒處所,經常會影響原本穩定的工作及家庭生活。


因此還有另外一個處理的方式,不需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是給予行為人緩起訴,並在指定期間與特定醫療院所自費進行戒癮治療流程,定期向觀護人室、毒防中心以及指定單位報到或完成特定課程,以透過醫療的方式,停止對毒品的依賴,此即所謂的戒癮治療,透過此方式可以讓行為人不至於因此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導致失去一段時間的自由。


所以行為人如果吸毒被司法機關查獲時,盡快委請律師代寫聲請戒癮治療的書狀,極力向檢察官爭取要戒癮。


很多吸毒者被查獲後,經過檢警訊問並經釋放後,突然就收到一張法院命令要進入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的公文,原來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行為人要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時行為人不只需喪失一段時間的自由,更可能因此失去工作,而影響家庭的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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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 毒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