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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離婚,須符合10+1任一事由

日期: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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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在離婚三大態樣內文中,提到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必須具備法定十大事由,以下就各項具體舉例說明:

一、重婚罪:
即配偶之一方在有婚姻之狀況下,在與他人結婚。會有此條之規範係因台灣過往結婚採「儀式婚主義」,亦即只要舉辦結婚儀式,雙方間的婚姻關係即為有效婚姻。但現在婚姻關係採登記生效制度,戶政事務所都會有相關的登記,就比較難出現這種情形。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例如:甲男在應酬場合上遇見B女,兩人相談甚歡,互留了聯絡方式後,多次相約出遊。某日,甲男的老婆在其手機裡發現多部甲男與B女的外遇、通姦的性愛影片,驚覺兩人不尋常的關係後,憤而訴請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例如:甲男與A女結婚多年,甲男對A女動不動就拳腳相向,出言汙辱,嚴格控管他的一舉一動,稍有不滿便以棒球棍毆打。A女忍受了多年,身心俱疲,某日在朋友勸說下前往警局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例如:甲男與A女結婚10年,育有二子。這十年來,甲男的爸爸對A女動不動就出言污辱、低聲咒罵,平日打掃煮飯,若有不合胃口則用言語羞辱她,甚至趁甲男上班之際脅迫A女與其性交。A女為了孩子們忍受了多年,身心俱疲,幾近崩潰,於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及相關刑事訴訟。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等等,經過一段時間仍持續著,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
如果配偶離家出走,找不到人,則可先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若他方仍未履行,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的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若是惡意遺棄的事由非常明確,也可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如果配偶是有正當理由分居,例如遇有一方虐待、家庭暴力等行為,自然無法苛求另一方配偶需履行同居義務。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若夫妻其中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代表婚姻已出現問題,無繼續維持之必要,為保護無過失那方之利益,理當準許其請求離婚。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若配偶之一方罹有不治惡疾,嚴重影響到婚姻生活及未來,則另一方自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怎樣才算是不治惡疾呢?  以下舉幾個實務例子進行說明
     1.不能正常生育、懷孕──不是,現今醫學發達,有試管嬰兒及代理孕母制度可參考。
     2.結婚後因受傷、生病而雙眼失明、手腳殘廢──不是。
     3.梅毒、淋病、HPV等──須「無法治癒」。
     4.配偶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不算是,但另一方得依民法第995條知道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得請求撤銷婚姻。
     5.感染AIDS──是,其為一般人所無法接受之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病症,即為不治之惡疾。   

注意:不治之症並不是一定可以請求離婚,還需考量「是否已嚴重至妨害婚姻之目的」,也就是該惡疾應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所謂精神病,正式用語叫「精神障礙」或者「精神紊亂」,包含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而生理因素與神經系統有關,尤其係腦部神經的異常,心理因素通常較為複雜。

故須視其程度,無論是遺傳、或是後天因素造成,依「醫師診斷證明時,已達於重大不治」者,方可依此款訴請離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配偶一方於離家後,音訊全無,無法確認其是否還活著的狀態。而另一方得以其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而對於其是生是死之事實,不負舉證責任。

 ★ 注意: 先前所提及的「惡意遺棄」係指 夫妻之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下落不明,只要有「確切的事證」,即可訴請離婚,毋庸經過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犯罪,只要是因「故意犯罪」且經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其配偶即可訴請離婚。
如果是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則不符合此要件,是無法向法院提請離婚的唷!

除了上述的十大事由外,還有一項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要依照此項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須比較夫妻雙方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的可歸責程度。也就是誰在婚姻維繫中,出現比較多的問題、要付比較多責任,則另一方可訴請離婚。

★ 注意:要是雙方的歸責程度相同呢? 即兩人均有資格訴請離婚。

其實兩人決定結婚共組家庭,本就該有所規範以保障雙方之權益,共同生活、互助互信、繁衍後代等,如其中一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與其留著他方苦苦守候,不如讓其選擇對自己較有益的,相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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