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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確診COVID-19而需請假為居家照護,是否可以領薪水?

日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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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急遽升溫,確診人數大量攀升,截至(5/9)確診人數仍破四萬人。勞工若不幸染疫確診,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在隔離期間是可以選擇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的。



如選擇請普通傷病假: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依同條第4條第3項的規定:

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可以領半薪

(如果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要補足半薪喔~)



選擇請特別休假:

沒有是否可領薪水的問題



選擇請事假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且事假期間是可以不發給工資的。



並依照勞動部截至目前最新的解釋令:

勞工因確診而請假時,雇主「一定要給假」,且不得因此扣薪或扣發全勤奬金,但依照上面所說明的,勞工請不同的假,可能會有雇主只給付半薪,或不發給薪水的情形。


最後若勞工沒辦法即時的提供請假的證明文件給雇主的話,也可以在事後補提,但如果勞雇雙方因請假事項發生爭議,則需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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