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說向我買毒品,我就成立毒品犯罪嗎?+ 查看更多
許多販賣毒品案件,經常是因為購買毒品者遭員警查獲後,在警察局製作警詢的時,供稱毒品是向某某所購買,此時警察機關就會啟動對該名被指認之人進行調查。
現行常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難道被指認的人無法逃脫販賣毒品罪嗎?
答案是:不一定。
來看看以下這個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41號判決意旨---
「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
上開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購毒者若是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大幅的減輕或免除其刑,對於遭查獲成立毒品犯罪者,是有相當大的吸引力,因此難以排除會有人為了要讓自己減輕或免除其刑,去提供一個不實在的事實讓檢警去查獲他人,所以為了避免造成冤獄,必須尚有其他相關的證據呈現在法院來作為購毒者證詞的補強,才有可能成立,而非只要有購者的供述、證詞就可以直接認定遭指認之人成立販賣毒品罪。
白話來說: 買毒的人指認他人為販售毒品之人,不能成為該疑似販售毒品之人有罪的唯一證據,還需要調查其他必要補強證據,確認是否販賣屬實。 原因是因為,供出上游,法律規定可以減刑或著免除其刑,所以可能會有人因此為虛偽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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