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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投資,真詐騙,你的投顧不是真投顧!

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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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收到簡訊顯示….

「您好,我是之前與您聯繫過的投顧助理,怎麼還沒有賴我?現在賴我,自營商有牌導師會免費送三檔飆股給你喔。」

「跟著我們一同操作,我們有所謂的法人通道,保證獲利20%。」

「 加入LINE群領取飆股。」


想必大家時常看到上述的簡訊,又或被不知名人士加Line。

近來國內股票市場表現不佳,日前台南某位劉姓男子,在去年中旬創建「股票代操社團」,以代操股票方式吸金,向投資者表示可以每周領獲利,一周大約獲利是在2-5%,並會按每個人所投資金額買賣股票後,扣除收取一成代操費後,然後在每周二用現金或匯款方式發放當期代操盈利,並且一直藉由朋友推朋友,吸收更多人。


劉男最後就是落跑避不見面,上百名被害人擠爆警局報案,由於被害人遍布各地,委託人數最多超過500人,代操總金額更超過5億元以上,甚至讓人血本無歸,目前已由警方偵辦中。


針對上述劉男行為,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還記得在上一篇文章我們有提到詐欺罪的「關鍵」構成要件嗎?

今天我們再來幫大家複習一下

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如果劉男拿了受害者的錢,確實去進行炒股動作,那就不是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金錢了。反之,劉男拿了受害者的錢,沒有去炒股,是把錢拿去買跑車、吃喝玩樂、滿足自己所需,那這樣就會構成詐欺罪的要件。


那麼劉男是否還有涉犯其他刑責呢?

劉男的上述行為也違反了銀行法的規定,這時我們就換談談所謂的「違法吸金」。


銀行法(禁止非銀行經營存款業務)


銀行是一種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各銀行得經營的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其類別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甚至有關外匯業務,還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所以會有如此高度的管制,則是因為銀行的業務事關存款人權益,也和國家的金融發展息息相關。


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國家會用以刑罰制裁他,而受害人則需另外對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討回自己所受的金錢損害。


碎碎念時間

以本件行為人宣稱一周大約獲利是在2-5%,那麼一年最少是有96%的投資報酬率,但我們看看享譽國際的股神巴菲特所經營波克夏公司,年投資複合式報酬率也大約20%,所以…

有感覺到不合理的地方了嗎?

再強調,金錢得來不易,投資任何商品前都應審慎思考。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購買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法條依據---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刑罰更重,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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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刑事案例 案例解析 詐欺案件